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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機構人員用人費待遇支給辦法 第3條

各交通事業機構所屬交通事業人員待遇之計算標準,由本部按薪級 (底薪 ) 、資位、職務,在其用人費支付限額內定之,但最高標準應報請行政院 核定。 各機構得視地區職務性質之危險及稀少性,在前項用人費支付限額內,訂 定加給辦法,報請本部核定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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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