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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機構人員用人費待遇支給辦法 第5條

各交通事業除總機構首長外,其餘人員均停止供給房屋及交通工具,原有 各項津貼及供應制給與,並應同時取銷。其現已配住公家宿舍未收回者, 應扣收使用費,其標準另定之,所扣款項,以營業外收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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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