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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機構人員用人費待遇支給辦法 第6條

各交通事業機構人員之待遇,應在用人費限額內撙節開支,如當年度用人 費有結餘,得按員工服務績效之貢獻發給工作獎金。 工作獎金之發給,盈餘實績已達預算目標者,其總額以不超過本機構二個 月薪給為度;達成部分盈餘之事業,按達成部分盈餘之比例計算,其公式 為:工作獎金月數總額=1+盈餘實績佔預算目標百分比;無盈餘實績者 ,其總額不得超過一個月。 前項工作獎金發給辦法,由各機構訂定,報本部核定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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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