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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及公私場所排煙目測判煙人員訓練辦法
› 第4條
交通工具及公私場所排煙目測判煙人員訓練辦法 第4條
受訓人員由省 (市) 、縣 (市) 主管機關及執行單位薦送現職人員參加, 其參加資格以中等學校以上畢業且矯正視力在○.八以上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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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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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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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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