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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及公私場所排煙目測判煙人員訓練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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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及公私場所排煙目測判煙人員訓練辦法 第5條
領有目測判煙人員訓練合格證書之人員,應每一年複試目測能力一次,不 合格者,不得執行目測判煙逕行舉發。 前項複試不合格者,得依
第六條
第二款第三目黑白煙濃度之辨別再予訓練 後複試,合格者始得執行目測判煙逕行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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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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