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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及公私場所排煙目測判煙人員訓練辦法 第2條

目測判煙人員訓練,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辦,或委託學術機關辦理,中 央有關機關及省 (市) 主管機關協辦。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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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