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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及公私場所排煙目測判煙人員訓練辦法
一句話看懂
交通工具及公私場所排煙目測判煙人員訓練辦法規範了交通工具及公私場所排煙目測判煙人員的訓練內容、方式、資格、考核及管理等事項,以確保人員具備正確判別煙霧的能力。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3-10-13・共 10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為培育目測判煙人員之能力,特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第二十七條
第 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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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目測判煙人員訓練,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辦,或委託學術機關辦理,中 央有關機關及省 (市) 主管機關協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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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經目測判煙人員本訓練考試及格者,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給合格證書。 格式如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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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受訓人員由省 (市) 、縣 (市) 主管機關及執行單位薦送現職人員參加, 其參加資格以中等學校以上畢業且矯正視力在○.八以上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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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領有目測判煙人員訓練合格證書之人員,應每一年複試目測能力一次,不 合格者,不得執行目測判煙逕行舉發。 前項複試不合格者,得依
第六條
第二款第三目黑白煙濃度之辨別再予訓練 後複試,合格者始得執行目測判煙逕行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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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目測判煙人員訓練內容分學科與術科: 一 學科: (一)排放管道排煙之控制技術。 (二)排放管道排煙之不透光率。 (三)管制柴油車排煙與防止移動污染源排放之理論與實務。 (四)空氣污染防制法令。 (五)目測判煙訓練機之原理與煙柱不透光率之判定。 (六)黑煙不透光率之辨別講解。 (七)白煙不透光率之辨別講解。 二 術科: (一)黑煙濃度之辨別。 (二)白煙濃度之辨別。 (三)黑白煙濃度之辨別。 (四)行駛中車輛之識別、速記、黑煙濃度之辨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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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目測判煙人員考試科目與及格分數: 一 學科:各學科合為一科,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 二 術科: (一)
第六條
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三目合為一科: 1 黑、白煙濃度之判定,其任何一題之判定值與標準值之誤差不 得超過一五%不透光率。 2 黑、白煙濃度之判定之平均誤差,不得超過七.五%不透光率 。 (二)
第六條
第二款第四目: 行駛中車輛之識別、速記、黑煙濃度之辨別均以九十分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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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第六條
、
第七條
授課與考試課程表,如附件二,其內容得由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視實際需要增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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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參加訓練人員之膳宿及交通費用,由各薦送機關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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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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