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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人員轉任交通事業機構職務辦法

一句話看懂
交通行政人員轉任交通事業機構職務辦法規範交通行政人員轉任交通事業機構職務的資格、程序、權益保障等事項,以確保轉任人員順暢銜接職務並落實相關權益。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3-09-29・共 9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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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交通事業機構職務,指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內定有職 務者而言。交通行政人員適用本辦法轉任交通事業機構職務時,以經銓敘 機關審定官等及職等,其所轉任職務並與原任職務之種類性質相近、職責 程序確屬相當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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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交通行政人員轉任交通事業機構職務,以取得交通事業各級資位者為限。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特種考試及其相當等別考試之 相當類科及格之交通行政人員轉任交通事業機構職務,其考試及格資格比 照左列規定審定資位: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特種考試之三等以上考試及格,比照取得高員級 資位。 二、公務人員普通考試、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及格,比照取得員級資位。 三、初等考試、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比照取得佐級資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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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交通行政人員轉任交通事業機構職務,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審定資位,並依 交通事業人員敘級規定起敘。 轉任人員曾任與該資位等級相當之服務成績優良年資,得按每一年提敘薪 級一級,至該資位之最高級為止。轉任交通事業副長級以上人員,須具有 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五條規定之升資甄審合格資格。 轉任人員曾任與轉任職務職等相當年資之對照,依後附「交通事業人員與 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對照表」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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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交通行政人員轉任交通事業機構職務至年終考成時,不滿一年者,得以轉 任前經審定相當該資位之職務合併計算,予以考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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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轉任人員於送請辦理任用審查時,應提出考試及證書或升資甄審合格證書 及有關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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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法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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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民國七十六年元月十六日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俸給法、公務人員考 績法施行後轉任人員,於本辦法修正發布施行後,得依本辦法規申請復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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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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