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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人員轉任交通事業機構職務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交通事業機構職務,指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內定有職 務者而言。交通行政人員適用本辦法轉任交通事業機構職務時,以經銓敘 機關審定官等及職等,其所轉任職務並與原任職務之種類性質相近、職責 程序確屬相當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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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