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交通行政人員轉任交通事業機構職務辦法
› 第4條
交通行政人員轉任交通事業機構職務辦法 第4條
交通行政人員轉任交通事業機構職務,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審定資位,並依 交通事業人員敘級規定起敘。 轉任人員曾任與該資位等級相當之服務成績優良年資,得按每一年提敘薪 級一級,至該資位之最高級為止。轉任交通事業副長級以上人員,須具有 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第五條
規定之升資甄審合格資格。 轉任人員曾任與轉任職務職等相當年資之對照,依後附「交通事業人員與 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對照表」認定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條
看 交通行政人員轉任交通事業機構職務辦法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