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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人員轉任交通事業機構職務辦法 第4條

交通行政人員轉任交通事業機構職務,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審定資位,並依 交通事業人員敘級規定起敘。 轉任人員曾任與該資位等級相當之服務成績優良年資,得按每一年提敘薪 級一級,至該資位之最高級為止。轉任交通事業副長級以上人員,須具有 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五條規定之升資甄審合格資格。 轉任人員曾任與轉任職務職等相當年資之對照,依後附「交通事業人員與 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對照表」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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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