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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人員轉任交通事業機構職務辦法 第3條

交通行政人員轉任交通事業機構職務,以取得交通事業各級資位者為限。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特種考試及其相當等別考試之 相當類科及格之交通行政人員轉任交通事業機構職務,其考試及格資格比 照左列規定審定資位: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特種考試之三等以上考試及格,比照取得高員級 資位。 二、公務人員普通考試、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及格,比照取得員級資位。 三、初等考試、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比照取得佐級資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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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