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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人員轉任交通事業機構職務辦法 第5條

交通行政人員轉任交通事業機構職務至年終考成時,不滿一年者,得以轉 任前經審定相當該資位之職務合併計算,予以考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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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