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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局暫行組織規程 第15條

本局及所屬各機構人員之任用,除醫護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規定辦 理外,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但會計、人事、政風人員之任用,除已取得交通事業人員資位或具有公務 人員任用法所規定之資格,並合於會計、人事、政風人員任用資格者,得 准予任用外,並依現行有關任用程序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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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