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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材料試驗所辦事細則(92.04.15 訂定)
› 第11條
交通部公路總局材料試驗所辦事細則(92.04.15 訂定) 第11條
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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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交通部公路總局材料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
第3條
本所設基礎、路面、技術、供應等四課。
第4條
基礎課掌理下列事項:一、工程地質探查及資料管理事項。二、土壤試驗事項。三、混凝土材料試驗事項…
第5條
路面課掌理下列事項:一、路基土壤調查及試驗事項。二、路面厚度設計事項。三、公路基底層材料試驗…
第6條
技術課掌理下列事項:一、本所各項材料技術資料管理事項。二、資訊業務之辦理事項。三、儀器校驗事…
第7條
供應課掌理下列事項:一、工友、公務車輛、宿舍等管理,辦公廳舍及環境清潔衛生管理事項。二、一般…
第8條
人事管理員掌理下列事項:一、組織編制、預算員額、人力規劃、辦事細則、權責劃分、分層負責事項。…
第9條
會計員掌理下列事項:一、預算控制、執行及財務之稽核事項。二、會計憑證之審核、編製及送審事項。…
第10條
本所政風業務由公路總局政風室統籌辦理。因業務實際需要,得指派人員兼辦之。
第12條
課長承所長、副所長之命,處理本單位事務。
第13條
正工程司、副工程司、幫工程司、工務員、課員、助理工務員、辦事員、書記、材料試驗士、司機、文書…
第14條
本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分層負責明細表報請公路總局核定施行。
第15條
各層主管對前條逐級授權事項,如發現被授權人有違反法令,逾越權限或指示原則者,得隨時糾正之,必…
第16條
各級人員依分層負責之規定處理公務,遇臨時特別案件必須緊急處理時,各課主管得依其職掌先行處理補…
第17條
各級人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適當人員代理其職務。
第18條
本所所務會議,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所長主持,副所長、課長、人事管理員、會計…
第19條
本細則報請交通部核定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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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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