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交通部公路總局材料試驗所辦事細則(92.04.15 訂定) › 第16條

交通部公路總局材料試驗所辦事細則(92.04.15 訂定) 第16條

各級人員依分層負責之規定處理公務,遇臨時特別案件必須緊急處理時, 各課主管得依其職掌先行處理補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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