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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材料試驗所辦事細則(92.04.15 訂定) 第13條

正工程司、副工程司、幫工程司、工務員、課員、助理工務員、辦事員、 書記、材料試驗士、司機、文書士、料務士,各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 並各就承辦業務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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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