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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基隆港務局暫行組織規程 第12條

本局得設棧埠管理處、船舶機械修造工廠、港埠工程處、擴建工程處、員 工訓練所、船舶管理所,並在所轄各小港及其他施工地點設置分局或工程 處或辦事處,其組織均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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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