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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基隆港務局暫行組織規程 第2條

交通部基隆港務局 (以下簡稱本局) 設各組、室、所、中心,分別掌理下 列事項: 一、港務組:設港灣、繫船、號誌三課,分別掌理港灣設施、船舶指泊、 船舶號誌等事項。 二、航政組:設技術、監理、海事三課,分別掌理船舶檢丈,監理與海事 評議等事項。 三、業務組:設企劃、營運、管理三課,分別掌理港埠業務規劃、營運管 理等事項。 四、工務組:設設計、工事二課,分別掌理工程設計、勘驗、督導、考核 及接受委託代辦工程等事項。 五、機務組:設船機、機具、供應三課及材料配件庫,分別掌理船舶機電 、裝卸機具之修造及材料配件供應業務之規劃、維護、督導、考核等 事項。 六、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組: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七、船舶交通管制中心:設管制、航訊二課,分別掌理港區船舶航行信號 、管制及進出秩序與安全事項。 八、環境保護所:設綜計、稽查、環工課及清潔隊,分別掌理環境保護、 防治公害、環保考核及港區、水面清潔維護事項。 九、資訊室:設程式設計、資料管制、機器作業三課,分別掌理業務電腦 化之開發與設計、例行性作業之處理與資料管制,機器之正常運作與 系統軟體之維護等事項。 十、秘書室:設管考、綜研、公關三課,分別掌理管制考核、研究發展、 公共關係、機要、編譯、法規、動員等事項。 十一、總務室:設文書、庶務、財產管理、出納、採購、通訊六課及診療 所,分別掌理文書、印信、檔案、庶務、房屋、土地、財產管理、 現金出納、材料採購、儲存、收發、保管、員工保健、通訊等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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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本局置局長一人,承交通部部長之命綜理局務,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第4條本局置港務長一人,承局長、副局長之命,綜理港務事項;副港務長一人,襄助之。第5條本局置總工程司一人,承局長、副局長之命綜理工務事項;副總工程司一人,襄助之。第6條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專門委員二人、組長六人(內港務、工務、機務、航政四組組長由高級技術人員兼…第7條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課長三人,並置課員、助理員、書記等各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第8條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副主任各一人、課長五人,並置統計分析師一人及帳務檢查員、課員、辦事…第9條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課長二人,並置課員、辦事員等各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依…第10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除診療所主任及護士之官職等依職務列等表外,其餘資位另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第11條本局及所屬各機構人員之任用,除醫護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規定辦理外,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第12條本局得設棧埠管理處、船舶機械修造工廠、港埠工程處、擴建工程處、員工訓練所、船舶管理所,並在所…第13條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訂定,報上一級機關備查。┌────────────────────…第14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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