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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第6條

第四條第二款或第三款命令退休之人員,如傷病痊癒,身體健全堪以勝任工作,經醫師證明,調查屬實者,得聲請復用,並得由其原服務機構調查其傷病痊癒情形,通知復用。 前項准予復用之人員,如經發現不堪任職時,應命令退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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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