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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第7條

依本規則退休人員按左列規定,核給一次退休金及每月退休金: 一、合於第三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之規定,而服務年資已滿十年者,給予一次退休金及每月退休金。但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自願退休,其年齡未滿五十歲具有工作能力者,不得兼領每月退休金;其退休金依第八條所定一次退休金數額加倍發給。 二、服務不滿十年者,給予一次退休金。 三、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命令退休之人員,經准復用後,復依第六條第二項之規定命令退職者,按其復用年資,給予一次退休金,並得接算前資,核給每月退休金。但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人員,復用後接算前資不滿十年者,不給每月退休金。 前項退休金,由核轉退休之機構支給,該機構不存在時,由其歸併改組或其上級機構支給,其上級機構亦不存在時,由主管機關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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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