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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0條

執行單位對於研發成果之運用,除經本部同意者外,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以公平、公開及有償方式為之。 二、以供我國研究機構或企業在我國管轄區域內製造或使用為優先。 研發成果之運用,經本部同意以公益目的,或以其他方式為之更能符合本法之宗旨或目的者,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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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