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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第13條
交通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3條
執行單位得依下列規定,與其他國家或地區之人民、企業、機關(構),進行研發成果之國際交互授權: 一、國際交互授權不違反平等互惠原則。 二、國際交互授權所獲得之標的,有助於提昇我國產業技術水準或增進商業利益。 執行單位依前項國際交互授權所獲得之標的,其運用及收入應依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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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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