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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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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7條
歸屬執行單位之研發成果三年仍未能商品化或實際應用者,經本部或所屬機關(構)同意後,執行單位得公告讓與之;三個月內無人請求受讓時,執行單位得終止繳納與智慧財產權相關之維護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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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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