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交通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第18條

交通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8條

執行單位以外之其他研究機構,因執行本部或所屬機關(構)委託之研究計畫,而有必要運用歸屬執行單位之研發成果時,得基於執行計畫之目的,經本部或所屬機關(構)同意後,請求執行單位無償授權運用研發成果,執行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授權。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交通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