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交通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第11條

交通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1條

執行單位將研發成果授權國外對象或於我國管轄區域外製造使用者,應符合下列要件,並應檢具相關文件報本部同意後始得為之: 一、符合我國有關技術輸出入、境外製造、使用或其他法令規定。 二、國內對象無承接意願或無承接能力。 三、不影響國內廠商之競爭力及國內技術發展。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交通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