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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中港務局暫行組織規程 第11條

本局及所屬各機構人員之任用,除醫護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規定辦 理外,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會計、人事、政風人員之任用,尚 須合於會計、人事、政風人員之任用資格,並依現行有關任用程序之規定 辦理;至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得繼續適用相關法律規定 至其離職為止。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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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