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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中港務局暫行組織規程 第12條

本局得設港埠工程處、處舶機械修造廠、棧埠管理處、擴建工程處、防護 團,並得在所轄施工地點設置工程處,其暫行組織規程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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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