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交通部臺中港務局暫行組織規程 › 第2條

交通部臺中港務局暫行組織規程 第2條

交通部台中港務局 (以下簡稱本局) 設各組、室、所、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 一、港務組:設港灣、繫船、號誌三課及船舶管理所,並在號誌課下設信 號台,分別掌理港灣設施、船舶指泊、工程船舶之調度、維護、信號 指揮等事項。 二、航政組。設技術、監理、海事三課,分別掌理船舶檢丈、監理與海事 評議等事項。 三、業務組:設企劃、營運、管理三課,分別掌理港埠業務規劃、民間投 資營運及旅客貨運業務、管理等事項。 四、工務組:設船機、供應二課及材料配件庫,分別掌理船舶機電及材料 配件供應業務之審查、規劃、考核、通訊、儲存及維護等事項。 五、機務組:設船機、供應二課及材料配件庫,分別掌理船舶機電及材料 配件供應業務之審查、規劃、考核、通訊、儲存及維護等事項。 六、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組: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七、環境保護所:設環境規劃課、污染防治課及清潔隊,分別掌理環境保 薪優、防治公害及港區清潔之維護等事項。 八、資訊室:設規劃及設計、資料管理及操作二課,分別掌理資訊業務之 規劃、設計、督導與評估,作業程式、資料檔案之管理、系統硬、軟 體之操作與維護等事項。 九、秘書室:設研考、公關二課,分別掌理研究發展、管制、考核、法制 、公共關係、機要、編譯等事項。 十、總務室:設文書、事務、採購、出納、地產五課及診療所,分別掌理 文書、印信、事務、國內外採購、現金出納、房地產、財務管理、員 工及眷屬醫療保健等事項。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本局置局長一人,承交通部部長之命,綜理局務;副局長一人,襄助局務。第4條本局置港務長一人,承局長、副局長之命,綜理港務事項。第5條本局置總工程司一人,承局長、副局長之命,綜理工程事項;副總工程司一人,襄助之。第6條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專門委員一人、秘書一人、專員一人、組長六人(內工務、機務二組組長均由正工…第7條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課長二人,並置課員、助理員等各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依…第8條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課長三人,並置帳務檢查員、課員、辦事員、書記等各若干人,其員額…第9條本局設政風室,罝主任一人、課長二人,並置課員、助理員、書記各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第10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除診療所醫師及護士之官等職等,依公務人員職務列等表外,其餘資位,另依…第11條本局及所屬各機構人員之任用,除醫護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規定辦理外,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第12條本局得設港埠工程處、處舶機械修造廠、棧埠管理處、擴建工程處、防護團,並得在所轄施工地點設置工…第13條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訂定,報請交通部備查。第14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第1條看 交通部臺中港務局暫行組織規程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