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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中港務局船舶機械修造工廠辦事細則 第4條

工務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局屬工作船舶年度修護計畫執行及管制事項。 二、局屬工作船舶零星修護事項。 三、局屬車機設備年度修護計畫執行及管制事項。 四、局屬車機零星修護事項。 五、局屬港灣設施及導航設備修護事項。 六、局外船舶承修事項。 七、局外車機承修事項。 八、委託委外工程規範編擬、估價、品管及驗收事項。 九、船舶維修配件需求、請購及庫存管理事項。 十、主辦或督辦授權之自辦工程施工、監工與驗收事項。 十一、勞工安王衛生相關業務事項。 十二、年度施政計畫及工程綜合業務事項。 十三、工程授權案預算審查、估驗及管制考核和派驗事項。 十四、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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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