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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中港務局船舶機械修造工廠辦事細則 第6條

機具保養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車輛機具之保養修理業務事項。 二、場房設施、機具設備檢查及維修事項。 三、保養場修護用工具設備申購補充事項。 四、車機維修配件查估及申請事項。 五、車機修造工程之設計、計畫、督導、施工、管制及驗收事項。 六、車機委外工程及勞務規範編擬、估價、品管及驗收事項。 七、船舶機具修造作業程序之研訂及修訂事項。 八、工程收費及外包單價之制定調整修訂事項。 九、船舶、機具修造之承接、報價、議約、結算及工程款催收事項。 十、工程修配單之受理事項。 十一、工程採購作業程序、表報之制定與修訂事項。 十二、工程及勞務採購作業招標、訂約、核銷事項。 十三、工程採購授權及權責區分案事項。 十四、工程檔案彙整、建檔管理事項。 十五、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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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