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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中港務局辦事細則 第4條

港務組設港灣、繫船、號誌三科及船舶管理所,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商港範圍檢討擬訂事項。 二、港區安全管理及災害事故通報協調處理事項。 三、港工作業許可證核發事項。 四、船舶船員日用品供應業、船舶理貨業、船舶小修業管理事項。 五、船席指定及調配管理事項。 六、船舶運轉時間及碼頭使用資料之統計事項。 七、船舶停泊違規處理事項。 八、船舶進出港口及港內航行交通管理事項。 九、導助航設備維護管理事項。 十、港勤船舶作業維護管理事項。 十一、民營港勤業務協調督導事項。 十二、商港法與港務管理規則等法規擬議修訂事項。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號誌科下設信號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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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