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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中港務局辦事細則 第5條

航政組設技術、監理、海事三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船舶檢查丈量及載重線勘劃事項。 二、載客船舶適航性抽查事項。 三、船舶檢查證書等核發事項。 四、船舶進出港簽證事項。 五、船舶監理執行有關事項。 六、船員監理執行有關事項。 七、船舶運送業及船舶出租業監理事項。 八、引水人管理事項。 九、船務代理業監理事項。 十、海運承攬運送業監理事項。 十一、貨櫃業散站經營業監理事項。 十二、動力小船駕駛監理事項。 十三、船舶海事案件調查及海事評議業務事項。 十四、船舶海事報告簽證及航海、輪機記事簿核閱簽證事項。 十五、打撈業管理事項。 十六、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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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