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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中港務局辦事細則 第8條

機務組設船機、供應二科及材料配件庫,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裝卸機具、船舶資料蒐集、研究及諮詢,船舶及機具購置、汱舊換新計畫審核事項。 二、裝卸機具、船舶採購規範及預算之審查事項。 三、裝卸機具、船舶修護制度之訂定及修正事項。 四、裝卸機具、船舶保養不定期檢查事項。 五、各種電力、電信、照明、空調、監視及電梯等機電工程設計、施工督導、考核、驗收暨相關機、電證照請領事項。 六、機電、船舶相關工程設計標準蒐集、建立及圖檔管理事項。 七、船舶年度修護施工督導、考核事項。 八、有線電、無線電通訊架設管理及證照檢驗申請事項。 九、裝卸機具、無線電通訊架設之督導管理及證照檢驗申請事項。 十、材料及油料收發、儲存管理、清點及盤存等事項。 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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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