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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拓建工程處暫行組織規程 第2條

本處設各課,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工務課:營建管理、工務行政、工程品保之執行及工程進度、工地安 全衛生考核以及環境保育之審核、督導、工程發包訂約、材料申購管 理、工程估驗、驗收及決算之審核及施工一般規範之解釋等事項。 二、技術課:工程設計、施工技術之協調審核及施工技術規範之解釋、工 程預算之編擬與審核、測量與鑽探之督導,以及工程資料之調查、蒐 集與分析研判等事項。 三、交管課: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交通安全防護軟硬體規劃之審核、 協調連繫與督導,以及交通資料之蒐集分析評估等事項。 四、用地課:都市計畫變更、用地之調查、測量、協議與徵購、地上物查 估拆遷、補償費核計發放、管線遷移、協調、辦理都市計畫變更、路 權界樁埋設及產權登記及管理事項。 五、總務課:文書、庶務、出納、印信、公共關係、材料採購、工友管理 、車輛管理、研考及不屬其他各課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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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本處置處長一人,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單位;副處長二人,襄理處務。第4條本處置主任工程司一人,襄理工程有關技術事宜。第5條本處置課長、主任、正工程司、副工程司、副主任、幫工程司、工程員、課員、材料管理員、材料員、辦…第6條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課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第7條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課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第8條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課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第9條本處為辦理材料試驗,得設材料試驗所,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均兼任,所需工作人員,由本處所定…第10條本處為應業務需要,得設工務所,每所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均兼任,所需工作人員,由本處所定員…第11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第12條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處擬訂,報由高公局核定,並轉報交通部備查。第13條本處於工程完成後裁撤之。第14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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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