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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拓建工程處暫行組織規程 第4條

本處置主任工程司一人,襄理工程有關技術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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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處設各課,分別掌理有關事項:一、工務課:營建管理、工務行政、工程品保之執行及工程進度、工地…第3條本處置處長一人,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單位;副處長二人,襄理處務。第5條本處置課長、主任、正工程司、副工程司、副主任、幫工程司、工程員、課員、材料管理員、材料員、辦…第6條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課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第7條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課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第8條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課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第9條本處為辦理材料試驗,得設材料試驗所,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均兼任,所需工作人員,由本處所定…第10條本處為應業務需要,得設工務所,每所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均兼任,所需工作人員,由本處所定員…第11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第12條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處擬訂,報由高公局核定,並轉報交通部備查。第13條本處於工程完成後裁撤之。第14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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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