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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票務中心辦事細則
› 第12條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票務中心辦事細則 第12條
依分層負責之規定處理公務,如遇臨時特別案件必須緊急處理時,各層主管得依其職掌先行處理補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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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票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業務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之。
第3條
本中心掌理軟硬票印製、票據供應繳銷、庶務、勞安及人事業務。
第4條
經指派擔任軟硬票印製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一、薄紙客、貨票據印製事項。二、各種表報、…
第5條
經指派擔任票據供應繳銷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一、各站請領名片式客票審核、登帳、點驗及…
第6條
經指派擔任總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一、年度預算編製事項。二、預算執行及控管事項。三、帳…
第7條
經指派(派兼)擔任勞安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一、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與檢查事項。二、年度…
第8條
經指派擔任人事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一、機關組織編制事項。二、機關人力規劃及評鑑事項…
第9條
主任綜理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其餘各級人員,各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
第10條
本中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分層負責明細表報請運務處核定實施。
第11條
各層主管對前條逐級授權事項,如發現被授權人有違反法令、逾越權限或指示原則者,得隨時糾正之,必…
第13條
本中心各級人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適當人員代理其職務。
第14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 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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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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