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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餐旅服務總所辦事細則 第4條

業務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提高車勤服務品質之策劃。 二、業務督導考核案件之擬訂。 三、各項會報及民意機構彙辦案件。 四、旅客投書案件之處理。 五、各項旅遊資訊及旅遊合作業務之策劃與執行。 六、車地勤業務督導。 七、服務競賽案件之處理。 八、業務報告資料之彙編。 九、業務處理要點之擬訂。 十、業務檢討會議之籌辦與執行。 十一、各項服務改進案件之處理。 十二、業務經營及轉型計劃之擬訂。 十三、車上供應飯盒分配車次之擬訂。 十四、餐廳經營及飯盒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十五、餐飲賣點之招租。 十六、月台餐盒叫賣業務之籌辦。 十七、各種專車飯盒之籌辦。 十八、車上飯盒品質抽查及評鑑。 十九、市場物價行情之調查。 二十、各項產品之研發行銷。 二十一、營業報表之審核及登記。 二十二、各單位營收統計分析。 二十三、餐廳、飯盒反映意見之處理。 二十四、本所經管商業空間經營規劃之擬訂。 二十五、本所經管商業空間經營管理考核之擬定。 二十六、台北站停車場業務及設備之規劃。 二十七、台北站停車場業務宣傳。 二十八、台北站停車場業務考核改進。 二十九、網際網路業務案之處理。 三十、自動存物箱業務招租。 三十一、郵局租用車站相關業務服務。 三十二、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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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