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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餐旅服務總所辦事細則 第6條

總務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現金營收及有價證券之點收支付保管核銷、收據之填發。 二、每日(月)現金結存報表之製作及與銀行往來帳戶之對帳、調節等。 三、本所員工薪金之請款、薪資及各項所得稅扣繳申報及扣繳憑單之填發。 四、各項費用(保險、退撫基金、互助金等)之請款核銷作業。 五、本所所屬單位(含各委託經營販賣部、商店)營業稅之彙總繳納及申報作業。 六、辦理財務、勞務、工程公開招標案件前置作業及上網登錄。 七、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之下訂。 八、辦公事務用品之採購。 九、辦公處室修繕、宿舍、財產管理。 十、公文處理系統業務之辦理、監印、檔案管理、密件管制及其他不屬各課案件之簽擬。 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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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