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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花蓮港務局暫行組織規程 第11條

本局暨所屬各機構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但人事 、會計、政風人員之任用,尚須合於人事、會計、政風人員之任用資格並 依現行有關任用程序之規定辦理;至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 ,得繼續適用相關法律規定至其離職為止。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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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