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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花蓮港務局暫行組織規程
› 第13條
交通部花蓮港務局暫行組織規程 第13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訂定,報交通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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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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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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