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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花蓮港務局暫行組織規程 第2條

本局設各組、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港務組:設港灣、航管二課,並在航管課下設信號台,分別掌理港灣 設施、船舶指泊、營運船舶之管理、信號指揮等事項。 二、業務組:設營運、管理二課,分別掌理港埠業務規劃、營運、碼頭工 人管理等事項。 三、工務組:設設計、工事、機料三課,分別掌理各項工程之規劃、設計 、考核、發包、訂約、船機規格審查、材料採購、存儲、維護及接受 委託代辦工程等事項。 四、航政組:設技術、監理二課,分別掌理船舶檢丈、監理及海事評議等 事項。 五、秘書室:設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課,分別掌理研究發展、管制考 核、港區動員、公共關係、文書印信、庶務、財產、現金出納、員工 保健及不屬其他組、室掌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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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