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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花蓮港務局棧埠管理處辦事細則
一句話看懂
交通部花蓮港務局棧埠管理處辦事細則規範花蓮港務局棧埠管理處內部組織、業務職掌、辦事程序等相關事項,以確保港務經營與管理之效率與秩序。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4-12-20・共 12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細則依交通部花蓮港務局棧埠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組織條例
第九條
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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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處業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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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處設倉儲課、搬運課及機具保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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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倉儲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倉棧業務之督導、管理及設施維修等事項。 二、地磅業務之督導、管理等事項。 三、督導辦理港區倉棧及堆貸場現場業務事項。 四、旅客服務中心各項業務之辦理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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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搬運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辦理本處文書、財產等行政綜合業務事項。 二、搬運業務、碼頭裝卸作業機具設備安全之規劃事項。 三、登載船舶進出港動態及裝卸噸量、工作效率等表報之統計事項。 四、裝卸區各項業務報表之編製及審核事項。 五、辦理管道及自動化輸送帶裝卸稽核業務事項。 六、港區各民營裝卸機構現場作業裝卸噸量、滯留貨物(費)等之稽核事項。 七、港埠裝卸作業技術之研究與建議事項。 八、港區各民營裝卸機構之作業秩序督導、查察事項。 九、港區各民營裝卸機構之現場作業爭議調處事項。 十、搬運裝卸作業處理及檢討改進事項。 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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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機具保養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裝卸作業機具維修保養及督導業務事項。 二、機具零配件採購及管理事項。 三、旅客服務中心設備操作及保養事項。 四、機具作業效益分析事項。 五、有關勞工安全管理事項。 六、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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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處長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處長襄理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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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課長、場主任、倉庫主任承處長、副處長之命處理本單位事務。 其餘各級人員,各承長官之命,辦理應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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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處務會報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處長主持,副處長、各課、場主管、有關人員為出席人員,並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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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處務會報以外之各項會議,視業務需要,由處長或指派專人主持,得隨時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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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處各項業務之權責劃分,依分層負責明細表辦理。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處擬訂,報請交通部花蓮港務局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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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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