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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花蓮港務局棧埠管理處辦事細則
› 第8條
交通部花蓮港務局棧埠管理處辦事細則 第8條
課長、場主任、倉庫主任承處長、副處長之命處理本單位事務。 其餘各級人員,各承長官之命,辦理應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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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處業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規定辦理。
第3條
本處設倉儲課、搬運課及機具保養場。
第4條
倉儲課掌理下列事項:一、倉棧業務之督導、管理及設施維修等事項。二、地磅業務之督導、管理等事項…
第5條
搬運課掌理下列事項:一、辦理本處文書、財產等行政綜合業務事項。二、搬運業務、碼頭裝卸作業機具…
第6條
機具保養場掌理下列事項:一、裝卸作業機具維修保養及督導業務事項。二、機具零配件採購及管理事項…
第7條
處長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處長襄理處務。
第9條
處務會報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處長主持,副處長、各課、場主管、有關人員為出席…
第10條
處務會報以外之各項會議,視業務需要,由處長或指派專人主持,得隨時召開之。
第11條
本處各項業務之權責劃分,依分層負責明細表辦理。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處擬訂,報請交通部花蓮港…
第12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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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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