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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花蓮港務局棧埠管理處辦事細則 第4條

倉儲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倉棧業務之督導、管理及設施維修等事項。 二、地磅業務之督導、管理等事項。 三、督導辦理港區倉棧及堆貸場現場業務事項。 四、旅客服務中心各項業務之辦理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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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