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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花蓮港務局港埠工程處暫行組織規程
› 第1條
交通部花蓮港務局港埠工程處暫行組織規程 第1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第五條
第二項及花蓮港 務局暫行組織規程
第十二條
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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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看 交通部花蓮港務局港埠工程處暫行組織規程 全文
第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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