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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花蓮港務局港埠工程處辦事細則 第3條

本處設土木課、浚渫課、船舶機械修理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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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處業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規定辦理。第4條土木課掌理下列事項:一、年度工程計畫概算編擬及工程綜合業務事項。二、本港土木建築工程設計、新…第5條浚渫課掌理下列事項:一、港灣疏浚工程計劃擬訂,預、決算編擬事項。二、港灣疏浚工程監造、品管、…第6條船舶機械修理廠掌理下列事項:一、修船設備新增汰舊計畫擬訂,預算籌編事項。二、船機修護工程預算…第7條處長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處長襄理業務。第8條課長、廠長承處長、副處長之命處理本單位事務。其餘各級人員,各承長官之命,辦理應辦事項。第9條處務會報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處長主持,副處長、各課、廠主管、有關人員為出席…第10條處務會報以外之各項會議,視業務需要,由處長或指派專人主持,得隨時召開之。第11條本處各項業務之權責劃分,依分層負責明細表辦理。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處擬訂,報請交通部花蓮港…第12條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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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