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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花蓮港務局港埠工程處辦事細則 第6條

船舶機械修理廠掌理下列事項: 一、修船設備新增汰舊計畫擬訂,預算籌編事項。 二、船機修護工程預算、決算及竣驗事項。 三、船機零星修護工作辦理事項。 四、船機工程表報、資料彙整及施工問題處理事項。 五、廠房設施、機具設備之保養及檢查事項。 六、有關勞工安全管理事項。 七、代辦船機承修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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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