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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花蓮港務局港埠工程處辦事細則

一句話看懂
交通部花蓮港務局港埠工程處辦事細則規範交通部花蓮港務局港埠工程處的組織、業務、人員職責等相關事項,以確保港埠工程處有效運作。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4-12-20・共 12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細則依交通部花蓮港務局港埠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組織條例第九條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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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處業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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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處設土木課、浚渫課、船舶機械修理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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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土木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年度工程計畫概算編擬及工程綜合業務事項。 二、本港土木建築工程設計、新建、整建、維修施工事項。 三、工程施工項、決算編擬事項。 四、工程(含代辦)施工監造、品管、估驗及竣工驗收作業事項。 五、工程表報、資料彙整、施工問題處理事項。 六、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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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浚渫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港灣疏浚工程計劃擬訂,預、決算編擬事項。 二、港灣疏浚工程監造、品管、估驗及竣工驗收作業事項。 三、港灣疏浚工程表報、資料彙整及施工問題處理事項。 四、港勤工作船舶零配件請購、請領事項。 五、港勤工作船舶保養、委修事項。 六、港勤工作船船員管理事項。 七、港勤工作船及船員工作調度事項。 八、全港港池航道水深測繪及結構勘查事項。 九、辦理文書:財產等行政綜合事項。 十、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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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船舶機械修理廠掌理下列事項: 一、修船設備新增汰舊計畫擬訂,預算籌編事項。 二、船機修護工程預算、決算及竣驗事項。 三、船機零星修護工作辦理事項。 四、船機工程表報、資料彙整及施工問題處理事項。 五、廠房設施、機具設備之保養及檢查事項。 六、有關勞工安全管理事項。 七、代辦船機承修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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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處長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處長襄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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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課長、廠長承處長、副處長之命處理本單位事務。 其餘各級人員,各承長官之命,辦理應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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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處務會報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處長主持,副處長、各課、廠主管、有關人員為出席人員,並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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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處務會報以外之各項會議,視業務需要,由處長或指派專人主持,得隨時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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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處各項業務之權責劃分,依分層負責明細表辦理。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處擬訂,報請交通部花蓮港務局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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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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