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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郵政總局辦事細則 第11條

人事處職掌如左: 一、郵政人事制度之規劃及改進事項。 二、人事規章之研擬及審核事項。 三、組織編制、預算員額之審核、編報事項。 四、郵政人員之考試、甄選及分發事項。 五、郵政人員之任免、調遷、升資、退休、撫卹事項。 六、郵政人員之薪給待遇及考勤差假事項。 七、郵政人員之考成、獎懲、表彰事項。 八、郵政人員之訓練進修、考察觀摩之協調辦理事項。 九、人事資料登記、管理及資歷證明核發事項。 十、人力規劃、人才儲備及其運用事項。 十一、公保、勞保及健保事項。 十二、職工福利、互助、體育、康樂之規劃、輔導事項。 十三、人事革新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人事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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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