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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郵政總局辦事細則 第12條

會計處職掌如左: 一、郵政事業預算、決算之研究、分析、編審事項。 二、郵政事業預算執行及資金營運之督導事項。 三、郵政會計財務制度各項會計事務處理程序之擬辦修訂及核議事項。 四、郵政帳目之審核登記及會計財務報表之編報事項。 五、財務收支之稽核及債權債務之登記檢查事項。 六、郵政財產帳目、折舊攤提及價值重估之處理以及郵政財產保養檢修、 報廢換新之會核事項。 七、營繕工程及購置、定置、變賣財物案件之審核事項。 八、本局庫存現金、票券及銀行存款之檢查事項。 九、郵資計算公式及郵政成本調查之研議辦理事項。 十、郵政統計資料之蒐集、編纂、審核、分析、報告事項。 十一、會計單位之設置及各級會計人員任免、異動、考核獎懲登記等研議 辦理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會計財務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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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